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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人”理论影响下的传统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框架让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尤其是法律上的责任于法无据,无法可依。“社会人”模式虽弥补了“经济人”模式之不足使得我们无论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有权利要求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但其仍有一定局限性。从法的价值角度来看上述两种“人的类型模式”对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所都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与效率,而“生态人”模式的引入则对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价值取向起到拓展完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