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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行政明示拒绝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与规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素有争议,时至今日,审查技术仍难谓成熟,裁判标准的统一亦不容乐观。甚至,在一些诸如循环诉讼、权利保护不足、救济不充分等老生常谈的问题上,依然未见实质性突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虽在文本层面对明示拒绝行为的案件种类和判决类型归属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但审判实践中的种种问题似乎未见明显改观。文本表达与司法实践的差异势必促成深刻的反思与检讨,而修法及司法解释制定中所折射出的行政诉讼类型化转型这一趋势则为进一步的思考提供了更为宽广的理论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