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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政策属于一个国家的主权范畴。既要看到我国现行汇率形成机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我国作为全球第四大经济体的实际需要之间确有不适应之处,缺乏灵活性和弹性,或者汇率波动的幅度及其依据与外汇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及人民币将来在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方向之间可能存在冲突,确实需要进行根本性的改革,这既是IMF的要求,也是提高中国金融贸易业国际竞争水平的基础和关键。
本报告在认证了汇率政策的主权边界和约束范围以及IMF关于操纵汇率的认定标准后,认为:
1.美国会议员对中国汇率操纵的指控不仅违背wT0和IMF的法律规定,也与美国包括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等在内的、关于汇率操纵标准的国内法律规定相冲突。
2.中国汇率形成机制弹性和灵活性不足的原因在于中国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汇率形成的市场化机制尚不能起基础作用以及市场监管不完善和监管水平还不适应,而不是操纵汇率。
3.汇率操纵②和补贴都要以市场机制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美国一方面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另一方面又指控中国操纵汇率,还扬言征收27.5%的反补贴税,表明汇率操纵的指控,不仅存在前提条件和评估依据上的自相矛盾,也还存在着法律上的专业错误。
4.中国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必须坚持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既不能让美国的汇率操纵指控与汇率评估置我们于被动,形成人们对人民币汇率变化的错误预期和惯性思维,又不能拒绝外汇体制上的积极改革,被美国“汇率失真”的指控找到口实和依据,还应该根据改革的进展争取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
5.应该警惕美国可能用“广场协议”模式算计和加害中国而给中国经济造成的影响和冲击,并就可能出现的复杂局面,准备有效的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