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适应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9l条和第312条分别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对前条规定的洗钱罪,在原有四种上游犯罪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等三种上游犯罪;对后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将犯罪对象由原来“犯罪所得的赃物”,扩大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在原来列举的四种行为方式之后,增加了“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概括性规定。这样,在刑法分则中就出现了两处
【机 构】
: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适应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9l条和第312条分别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对前条规定的洗钱罪,在原有四种上游犯罪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等三种上游犯罪;对后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将犯罪对象由原来“犯罪所得的赃物”,扩大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在原来列举的四种行为方式之后,增加了“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概括性规定。这样,在刑法分则中就出现了两处针对“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的规定,另一处见刑法第191条第(五)项。由于这两处规定分别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属于不同的类罪,又都是在列举性规定之外作出的概括性规定,因而对这两种相似的行为如何准确区分并正确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拟对此加以探讨。为行文表述的方便,将前一种行为简称为“洗钱犯罪中的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后一种行为简称为“窝赃犯罪中的其他掩饰、隐瞒行为”。
其他文献
伴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领域立法越来越为人所重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法制保障是当前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由于社会领域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尚不充分,探讨之必要尤为迫切。本文欲采用"管中窥豹"式的考察路径,撷取在诸多社会管理问题中有一定代表性的养犬问题为切入点,并结合相关领域的立法实践,就社会管理立法中的难点及对策,谈点管见,就教于方家。
在城市文明中,城市安全居于基础地位。本文以重庆城市综合执法改革实践为切入点,论析在法治视野下加强城市安全与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关系,提出从预防和治理城市安全问题的目标考量,应切实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提高政府的威信,促进政府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公开,并强化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促使城市的公共安全服务功能得到实现,保障城市安全和社会和谐。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劳资矛盾进一步加剧,劳动关系不和谐已成企业上要矛盾,劳动争议案件激增。上海的形势也不容乐观,以劳动争议为例,2006年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28689件,涉及劳动者人数39281人,争议人数与2005年相比增长31%。因此,尽快构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进上海城市安全建设,推动上海经济的发展,为上海构建安全与和谐法制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我国城市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劳动用工中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可以分为违法犯罪类型、单纯违法类型和模糊行为类型;劳动刑法应当以保障底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重心,严厉惩治严重的劳动侵权犯罪;同时关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适度平衡;惩治和预防劳动用工违法犯罪,应当构建和完善劳动刑事处罚机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机制、劳动法律体系衔接机制、司法协调救济机制等。
转型时期城市的社会稳定需要多渠道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现行信访制度应当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从整合信访资源、健全诉求表达机制等方面入手,改进信访工作机制,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确保城市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矛盾相互交织着,社会正处于经济的"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刑满释放人员已经成为社会的犯罪高发人群之一。全市每年刑释解教人员约2万人,按"五年内"的刑释解教人员计,总数约10万人。在他们回归社会的过渡适应期内,因就业能力低、不适应社会变化等原因,很容易重新犯罪。据市公安局对12个区1595名刑释解教人员的跟踪调查发现,有175名刑释解教人员在年内重新犯罪,重新犯罪率高达
近年来,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违背忠实义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非常严重。此外,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存在着诸多以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以刑法第169条之一将该行为明确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自《刑法修正案(六)》颁行后,理论与实务界就该条规定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与研究。本文仅拟就其中的几个实务问题予以专门研讨。
目前,在我国,对枉法仲裁的犯罪,无论是在刑事立法上,还是在刑事司法中,都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的立法机关及最高司法机关均未对该款罪名予以明确,本文拟称其为“枉法仲裁罪”。择其要点,作如下探析:一、刑事立法规制枉法仲裁行为的博弈。二、枉法仲裁犯罪的界定。三、枉法仲裁罪的司法适用。
我国单位犯罪就刑事立法而言,才有十年的立法历程,可以说是新生的立法事物,但就刑事司法而言,却是长期困扰法律适用的敏感问题。1997年刑法在第30条、第3l条对单位犯罪作了总则性的规定,刑法分则中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以外,其他各章都或多或少对单位犯罪作了规定。
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类独立犯罪,在国外又称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犯罪。虽然我国1997年刑法对单位犯罪问题从总则到分则作了规定,但是由于对单位犯罪的规定较为笼统且不够明确,对单位犯罪的构成理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单位犯罪的诉讼制度等都没有完整确立,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的适用出现了较为混乱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