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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康诰》中曾这样告诫司法者:“乃有大罪,非终,及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依照明代丘俊的说法:“此后世律自首者之条所自出也。”自首制度作为刑法中的一项古老的制度在我国自此发轫,对于维护国家的刑罚权逐渐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并且长期发挥着巨大作用。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犯罪的方法、手段与技术日益复杂,发现犯罪以及收集证据日益困难,为了及时发现犯罪、惩治犯罪,鼓励犯罪分子认罪服法,自首在当代国家刑事立法中依然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加以继承并被赋予了新的意义。本文从矫正的公正看自首的实质、从口供的特征和意义看从宽的必然性以及政策的逻辑决定了自首并非落脚于对行为性质的认识等方面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