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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关于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规定,认为应急规定在适用的范围,应急程序的发动、应急手段、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立法位阶存在着严重缺陷,建议修订《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可以考虑增加"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专门章节,健全我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完善应急程序规范、做到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流域管理体制的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