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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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几年的金融危机使更多的人开始重视金融业包括保险业在内提供服务方面的表现,而对于保险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单纯依靠监管机构的模式受到了极大的质疑。本文从保险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论述了这一情况,重点对保险消费者的认定、美国保险消费者相关保护情况和保险监管与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地探讨。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认为只有将保险消费者的保护作为保险服务立法的核心,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才是促进保险市场发展的科学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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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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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几年的金融危机使更多的人开始重视金融业包括保险业在内提供服务方面的表现,而对于保险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单纯依靠监管机构的模式受到了极大的质疑。本文从保险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论述了这一情况,重点对保险消费者的认定、美国保险消费者相关保护情况和保险监管与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地探讨。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认为只有将保险消费者的保护作为保险服务立法的核心,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才是促进保险市场发展的科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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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宪法已明确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探索法院机构改革应从司法权运行规律入手,准确把握“审判独立”的宪政意蕴,并在宪法框架内正确处理政党、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检察院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下立法权至上原则,实行外部机构对法院审判权的依宪监督。在法院内部,应正视组织机构行政化、行政权力侵蚀审判权的现状,将法院内部事务分为审判、执行、审判管理、政务人事管理四大模块,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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