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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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传媒事业发展带来诸多变化。新媒介构建的“天罗地网”催生着人们新型的生活方式、思维习惯;与此同时,以手机、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技术迅速向中下阶层扩散,草根群体正日渐成为中国信息社会的传播主体,具有互动性、聚合性的新媒体技术平台将成为中国社会中下阶层“弱者的武器”。新媒体赋权让我们得到了原来不可能得到的信息,提供公众更多个体表达的可能和空间。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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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传媒事业发展带来诸多变化。新媒介构建的“天罗地网”催生着人们新型的生活方式、思维习惯;与此同时,以手机、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技术迅速向中下阶层扩散,草根群体正日渐成为中国信息社会的传播主体,具有互动性、聚合性的新媒体技术平台将成为中国社会中下阶层“弱者的武器”。新媒体赋权让我们得到了原来不可能得到的信息,提供公众更多个体表达的可能和空间。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人人都是“笔杆”和“喇叭”的自媒体时代,媒体伦理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新媒体是如何“赋权”,以及其“赋权”对象——媒体从业人员和草根群体又该如何“用权”?在新媒体语境下,媒体伦理究竟遭遇到何种困境?十八大以后,该如何规范传播环境,建构新闻传播伦理新秩序?本文将以网络事件为例探究新媒体视域下媒体伦理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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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坎事件中暴露出来的地方政府信息传播模式在新媒体环境下,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和理论问题,值得探讨。经过总结对比分析乌坎村民充满智慧的信息传播策略,可以发现地方政府部门在群体性事件信息传播及处置方式上存在着四项教训:一是内部信息沟通不畅;二是在沟通过程中缺少替代性的传播渠道;三是官话套话等导致表达效果差;四是前后传播不一致。要认真汲取教训需做到:内部通透,充分交流;多方沟通,广开言路;真诚对话,言之有
2011年底持续的灰霾天气让PM2.5走进了公众的视野,影响通过微博等网络平台逐渐扩大,成为人们非常关心的公共话题.从人们开始认识PM2.5,到是否应对其进行强制监测的论争,再到2012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最终将PM2.5纳入强制监测范围,其中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民意的呼声需要媒体进行传达,在这场论争中,媒体显然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以财新网对PM2.5的报道为例,通过内容分析和话语分析
张金柱的死刑判决在中国内地社会引起的巨大争议,至今争讼不断。张金柱案本身似乎也已沉淀为媒介审判、新闻杀人的典型。本文通过对大河报张金柱案报道的内容分析和张金柱案实际司法运作的考察,将张金柱案的报道与媒介审判做了切割,并在此基础上对张金柱案中公众意见与司法审判的互动关系及媒体舆论监督效果异化进行了梳理和反思。最后对新媒体环境下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略作延伸。
合法性按照韦伯的观点可以理解为指统治的权威被认可的程度。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可以从合时效性、合理性和合法律性来进行考量。本文试从学理层面对政府信息监管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将父母对孩子的信息接触监管行为与政府对公众信息监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类比,论证了政府的信息监管的合法性边界,认为政府“家长制”的信息监管不具有合法性基础,会侵犯个人的信息自由,同时也潜藏着愚民教育的危险。而在新媒体时代,政府企图以“家长制
针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官员起诉媒体因舆论监督侵犯其名誉权的案件,本文从宪法制度、社会公共利益、司法资源和法律价值四个方面,论述限制官员名誉权的合理性与合宪性,探讨官员有限行使诉权维护其名誉的合理范围。
“保有私生活”是普遍性人类需求,对隐私权进行司法上的保护已成为一种趋势。但是具体到“隐私”一词的确切含义、对隐私权的司法保护的实践各国都有不同。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原本就脆弱的隐私权遭到侵犯的可能性有增无减。而隐私与知情权、大众传媒之间的关系历来一直是讨论隐私绕不开的话题。本文以这些议题为出发点,阐述了隐私权理论的产生背景、欧美及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实践、隐私权与大众传媒的关系、新媒体时代带来
公众人物、官员、公共利益相关者的人格利益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但他们在认定标准、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归责原则的适用方面各有不同。公众人物是有一定和知名度、对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议题的解决、社会成员的言行等有重大影响力、自愿进入公众视野的人;官员指的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益事业相关者指的是在事关公共利益的企业或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媒体对公众人物的报道
传统的媒介管制路径是他律和自律。他律的典型是政府管制,自律主要靠媒介自身或媒介自律组织。二者都有难以解决的缺陷。本世纪以来,欧洲各国试图将二者结合起来,建立共律性管制机制以发挥二者的长处,且避免二者的缺陷。本文对此作简介,意在为我国的媒介管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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