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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的结算涉及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重大经济利益的分配。在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工程款的结算,一直是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最高法院司法解释2004第14号司法解释虽然对这一问题有所关注,但相关规定却失之含糊,实践中仍无法准确适用。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必须区分承、发包人在此问题上的不同请求权内容,在承包人不主张按合同约定结算的情况下,以合同法折价补偿的规定为处理原则,方可补偿承包人的施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