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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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的角度观察,刑事诉讼的启动者为检察机关或自诉人,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和请求承担证明责任,其所诉无据或者理由不成立,将导致刑事被告人无罪的后果,相当于民事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会使用判决做出结论。本文分析了刑事司法实践对程序法的误读,介绍了“反对解释”在无罪判决中的适用。提出主张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或第(三)项作为无罪判决的法律依据在判决书中引用的做法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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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的角度观察,刑事诉讼的启动者为检察机关或自诉人,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和请求承担证明责任,其所诉无据或者理由不成立,将导致刑事被告人无罪的后果,相当于民事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会使用判决做出结论。本文分析了刑事司法实践对程序法的误读,介绍了“反对解释”在无罪判决中的适用。提出主张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或第(三)项作为无罪判决的法律依据在判决书中引用的做法予以修正,增加引用实体法体系中的犯罪构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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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原则,集中体现了公正与效率两大民事诉讼基本价值目标的对立统一关系。如允许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反复提起诉讼,不但会使当事人无法及时取得涉诉正当权益、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会造成法院人力、物力的浪费,严重削弱法院的审判效率和司法裁判的权威。司法资源极为有限是我国的现实国情,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由于理论上对“
本文通过案例回顾,对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讨论,介绍了当前对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不同观点,并就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主体地位进行法理分析,提出对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立法建议。建议规定为:对因物业管理而引发的纠纷,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业主委员会不能承担的财产责任,由业主按各自拥有面积占全体业主拥有面积的比例承担。
我国以“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应对社会擅变,为我国司法提供了较大的能动空间。本文对司法姿态的法理进行分析,简述了对我国司法实证的分析结论,指出我国司法能动的路障,提出关于推行司法能动主义的策略。
众所周知,法的确定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也是法律、法治的基本价值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脱离了对法的确定性的认同,也就没有法律的基本价值可言。因此,法的确定性是个历久而弥新的命题。法的确定性,严格说来,它属于法哲学的命题——从这点看,它也成为超越部门法的命题,在法学领域具有普适性。当下追求的法治是规则的统治,作为私法规则的集合的民法典,自其产生之日起,就与法确定性密切相关。将法的确定性与民法典的编纂结
合同效力的存无涉及对合同的基本判断,对合同当事人影响最巨。《合同法》施行以来的实践表明,面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体系内大量强制性规定,对违反此类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如绝对认定无效则过于僵硬,各地法院都有矫正该条规定适用的司法判例,但适用标准五花八门,审判实践中对该项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分歧较大,亟须统一。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树立审理涉及违法合同效力认定案件的理念,明确分析解释方法,以解决司法实践大量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或者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期间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在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所谓“权利上之睡眠者,不值保护”,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尽管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有着悠久历史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但对有关诉讼时效诸问题的理论之争始终没有偃旗息鼓。在中国,民商审判实务中遭遇的大量有关诉讼
由于学术界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引起的广义请求权竞合从程序法的角度加以研究的较少,因此,笔者试图解决不真正连带债务在诉权行使方面的有关实务。本文介绍了不真正连带债务诉权行使理论上的误区与缺陷,简述了不真正连带债务诉权行使的制度构建。提出吸收英美法系事实出发型诉讼制度的长处予以具体解决,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按非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审理。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之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之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他债务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探析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紧迫课题,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颁布后,这一意义更加突出。本文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法理的拷问和意义进行探寻,分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法律适用的主要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
所谓法官适用刑事法律的能力是指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人员在审理具体的刑事案件中正确合理的应用刑事法律以求达到刑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能力。刑法的适用能力可以具体化为刑法解释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以及量刑均衡能力。本文提出刑法解释能力是刑法适用的基础,逻辑推理能力是刑法适用的核心,量刑均衡能力是刑法适用的内在要求。
刑事法既是社会规则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也是实现社会有序运转的一种社会控制方式,是一种文化符号,是一定价值观念的反映并受一定价值观念的支配,为实现相应价值目标服务。因此,不同的价值取向,不同的目标定位决定着刑事法的不同命运、具体规范的彼此差异,所以研究刑事法价值具有终极意义。本文选取具有一定对立意义的国家保护价值观与个体保障价值观为基点,旨在探索二者在冲突中的协调平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