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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关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对于洗钱犯罪规定了大致相同的内容,其基本内容是要求各国应将洗钱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对洗钱犯罪的罪名规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采取了两种规定方式,一是对部分犯罪的洗钱行为直接规定洗钱罪罪名,另一种方式是对其他犯罪的洗钱行为不适用洗钱罪具体罪名,但对这部分实际上的洗钱行为适用其他罪名进行处理,因而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定具有中国自己的特色。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的规定,其规定的内容本身已经符合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将洗钱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的要求,达到了相关公约关于将洗钱行为“适用于最为广泛的上游犯罪”的要求,两个公约所规定的洗钱犯罪行为都可以在我国刑法中找到相应的规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