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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以下简称《标准》),将肢体(不含手、足)功能丧失定义为“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对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设定为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0.18,肘关节0.12,肩关节0.7,踝关节0.12,膝关节0.28,髋关节0.6)再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