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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几年来,我国各地检察机关积极与同级法院沟通协调,推动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审委会制度不断得到贯彻落实,但是,围绕该项制度的正当性仍然存在一定的质疑。针对列席审委会的案件类型、列席主体、列席程序等问题,各地检察机关的做法也各有差别。[1]为正本清源,凝聚共识,指引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审委会制度不断走向落实和完善,对该项制度进行系统的分析考察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