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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证据审查中,均会遇到对鉴定意见、损伤机制、鉴定时机、医疗类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形,检察人员对其实质审查因欠缺专业知识的支持,对此类证据的审查还只是停留在形式上,这就反映了检察业务部门对检察技术部门开展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客观需求。1技术性证据审查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