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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证券法》实施前,我国证券法域外立法管辖与域外适用上,对于私法领域,能通过一些冲突规范,将我国的法律进行适用于相关的跨境证券纠纷领域。随着我国新《证券法》对于证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我国《证券法》也逐步从单纯的监管型"公法"转变为兼顾民事责任的"私法",这不仅赋予了在民事责任上的"私法"条款以域外效力,作为《证券法》公法性质的监管相关规定也能依据"效果原则"具有域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