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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工智能作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核心科技,必然会给整个人类社会带来深刻变革。人工智能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断出现,大量著作权问题亟待解决。本文站在著作权视角,结合作品独创性特点,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可著作权性;进而站在法律人格否定角度,分析著作权主体身份确认问题,得出法人可作为著作权主体;最后通过分析生成物权利归属模式,结合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自身属性和特点,认为应当采取法人和社会共有并存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