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消防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控制方法

来源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nwyshe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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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公安消防部队运用行政法规结合消防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进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及对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的认定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即为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当前消防行政执法中,由于立法者对具体情况认知方面的局限、现实的复杂性、不确定概念的表述以及法律的普遍性与现实个别事件之间的矛盾,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的必不可少的。权力的私有化、利益化,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立法原则和行政程序机制上的缺陷以及实践经验上的不足,都导致了行政自由裁量權在执法运用中得不到很完全的体现。再加上历史与现实的矛盾,立法思想与执法过程中的矛盾,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矛盾,东西部经济实力的落差,执法处罚中的态度罚、人情罚的存在,直接造成了自由裁量权运用的不适当。本文就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并结合消防部门行政执法的特点,分析并阐述对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控制方法。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 自由裁量 控制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establishing harmonious society, the public security fire forces use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various laws and regulations with fire control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rocess, to make th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 of the time and on the nature, the seriousness of the determination and apply the kinds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and scope have choice of disposal power, namely for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n the current fire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because lawmakers to specific circumstances cognitive limitations, the reality of the complexity, uncertain concept of the expression of the universality of law and individual events and reality,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discretion of the use of indispensable. The power of the privatisation, benefit, the influence of social ideology, legislative principles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system of defects and practice on the lack of experience, have led to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n the law enforcement in the use of have a very full embodiment. Plus the contradiction of history and reality, the legislation idea and contradictions in the law enforcement process, reform and development in the process of contradiction, the gap between the eastern economic strength, law enforcement of the punishment imposed, and the attitude for existence, directly cause the discretion of the inappropriate use.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combin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f the fire department, analyzes and expounds discretion to use control method.
  Keywords: fir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discretion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99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立法控制。在依法治国的时代前提下,任何一种措施或规定都要有着法律的保障。现在我们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加以规定时,立法就成了最基本的控制。
  1.立法倾向的选取
  在谈及立法控制自由裁量权时,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态度,形象地可以表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无论大小,“织密网而捕鱼”。即力图穷尽一切法律细节而避免人为操作,可能因为基因图的启示和计算机技术的进展已经有人打算织这样一张无所不包的网了;二是反其道而行之,寄望于“操网之人”,即为防变法过于频繁,而将词语故意用得模糊,以不变应万变,凭借司法自由裁量权来控制行政的自由裁量。这两种态度都有其利弊,根据中国当前的国情及消防部门的特点,要彻底解决问题并非立法一项所能做到的,在逐步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同时,立法能为之的只有一步步地织网了。
  2.技术措施
  首先、需要加强立法解释,使得执法行政行为规范化,以从源头上尽量减少裁量空间,使标准更加确定。自由裁量权部分归因于立法者认知能力的局限、语义的模糊特性、固定规则与流动现实的矛盾及执行人的个人原因,然而立法者不能怠于职责。各种消防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在制定法律或规章制度时应注意到:(1)应设定明确的权力。在拥有专门技术优势下,相关部门应对不确定的概念、范围、标准、语义、幅度、情势等进一步细化,某些纯技术方面甚至可象海上避碰规则一样量化。(2)应设定可救济的权力。立法的目的和精神是永不可弃的,抽象行政行为对权利侵害缺乏救济是它的一大通病,因为现行法律中向行政执法机关授予审判权一直存在着,而行政执法内的救济以其符合专业性、效率性和尊重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优势,为现代行政救济制度所广泛采用,消防行政执法也同样可以存在救济制度。(3)立法时应设定适当的权力。授权不应超过应有的幅度,同时为避免多个利益集团的争斗,应根据消防部门的特点或执法地区的特性和实际,明确区别某项权力的真正归属,如某项权力消防执法部门外,还有多个地方政府部门有权利染指,其实质则是造成了自由裁量的无限空间。
  其次、完善程序立法,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程序化。自由裁量权既受法定行政程序的规范,也受自由行政程序的合理控制。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由行政程序难脱自由裁量权的影子,但好在程序天生的形式意义巨大,通过程序的公开和公平原则,立法规范适当的程序,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资讯、条件、过程、决定意向、结果予以公开,对涉及相对人利益较大的及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或过于集中的权力领域予以公开,而使权力行使为公众所瞩目;赋予行政行为相对人相应公平的程序权利,而使之形式的平等也就促进了实质平等的发展。《消防法(修订草案)》及各项有关规章制度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伯纳德•施瓦茨的他的著作《行政法》中强调了执法程序化的重要性:“以前行政法分为权力和补救两个方面,而现在的焦点是行政程序自身——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它们的权力时必须遵从的程序。行政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补救的法,而不是实体法。我们所说的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像《联邦行政程序法》这样比较完善的程序性法典是值得我们参考和学习的。
  二、司法控制
  1.明确出发点
  说到行政自由裁量权时,我们的真正含意是行政执法人员或行政执法机关拥有从可能的作为和不作为中做选择的自由权,但是,有些部门,例如法院有权保障,所作之选择并非以执法人员的个人意志为转移,因此有众多学者提炼出司法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内核:行政合理性原则正是对自由选择权的理性所作的基本描述,并将出发点定义为“立法目的”或称“实质合法”,一方面注重情势的选择,另一方面与道德保持界线。
  2.具体控制标准
  就如何确定自由裁量是适当、合理而非滥用,在司法控制中需要有明确的标准来衡量,大体可归结为以下六大点:(1)是否符合法律目的。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基于一定的社會需要,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而执法者可能故意偏离立法目的。(2)是否正确理解法律原意。(3)是否基于正当和适当的执法动机考虑。(4)是否受先例和惯例约束。(5)是否滥用程序自由。这里应包括不正当的迟延和不作为以及不正当的方式、步骤等。(6)是否不行使或忘记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机构的内部控制
  1.事先说明。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行为后必须说明做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于对相对人影响较大的自由裁量行为,执法人员有义务说明裁量理由。
  2.合理分工。对权力运用进行合理分工,对权力与利益进行分离,可以有效阻止权力的私有化、利益化和法制化,去除谋求部门利益不正当的动机。
  3.责任追究。在张树义的《行政法学》上曾提出过这样的观点“离开了责任行政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失支了判断合法、合理的意义。”通过对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员双方的责任追究,并形成既定的成文规则,促进其更好地运用权力。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如首长负责制、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制等。
  4.备案制度。备案是对权力行使的历史记录,有利于消防机构的自我评价、激励或鞭策,是公开行政资讯的开始。同时,也可为以后的执法提供可参考的案例依据。
  5.选拔与培训制度。对执法人员的遴选和培训现在已有了良好的开端,形成围绕资格条件、职业道德、职业角色、专门知识技术等的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对于日益法制化、规范化的消防部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对于一个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政策的国家来说更是必要。
  6.遵循“行政判例”的制度。由于裁量本身的特征性质,在对于同一类案件做出裁量决定的时候,很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决定本身的不一致。虽然我国仍不存在根据“判例”来立法的依据,但是为防止不一致的裁量,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统一行政裁决的方式和内容,避免出现太大的时间和地区差异,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自身搜集、总结、归类、汇编,形成一定范围的内部规则,完善行政裁决的文书。
  以上的是我对消防行政执法中关于自由裁量权运用的一点看法,由于我国现在的国情复杂和自己认知范围的限制,还有很多地方没有分析全面,内容也没有概括的精益求精,但是我会在这一方面不断探索,发现问题,改善自我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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