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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首先介绍"市场运作房"概念及其特征,然后介绍市场运作房的现状,再从法理、物权法理论以及国内立法三个层次进行了深入剖析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指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能转让"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属于债权转让协议,根据"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属于广西地方性法规,位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其规定的内容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物权法》是上位法、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下位法、前法,我国司法是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依照《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区分,买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不能根据是否办理物权登记来认定,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文目的在于给司法实践,特别是律师执业带来一定启发,以求法律工作者能勤于学习、深谙法理,精准适用法条,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