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结合案例资料,介绍了假性动脉瘤的病理,分析了常见外伤性假性动脉瘤的临床表现、诊断要点,并探讨了该案例中被鉴定人的临床表现及检查诊断。结果表明:此案例外伤性假性动脉瘤的形成机制与头部瞬间遭受猛烈外力后牵拉颈部肌肉,造成颈内动脉壁破裂有关。患者在住院期间突然发生抽搐,笔者认为可能与右侧颈内动脉假性动脉瘤致脑部组织缺血、缺氧有关。因此,对于医生或法医鉴定人对待头面外伤的病人时,都应仔细询问病史、受伤
【机 构】
:
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100192 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100192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结合案例资料,介绍了假性动脉瘤的病理,分析了常见外伤性假性动脉瘤的临床表现、诊断要点,并探讨了该案例中被鉴定人的临床表现及检查诊断。结果表明:此案例外伤性假性动脉瘤的形成机制与头部瞬间遭受猛烈外力后牵拉颈部肌肉,造成颈内动脉壁破裂有关。患者在住院期间突然发生抽搐,笔者认为可能与右侧颈内动脉假性动脉瘤致脑部组织缺血、缺氧有关。因此,对于医生或法医鉴定人对待头面外伤的病人时,都应仔细询问病史、受伤方式,仔细查体,发现可疑点,采取必要的检查措施(如CT, MRI, DSA等),从而更好地为鉴别诊断提供依据。该案例中患者因被人猛烈击打头面部,后期检查诊断为右侧颈内动脉假性动脉瘤。假性动脉瘤与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五十二条之有关规定,评定为重伤。
其他文献
本文主要从四方面探讨了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第一、司法鉴定的公开透明;第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第三、对司法鉴定的选择权;第四、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制度。文章最后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本文笔者以天津市检察机关法医为蓝本,对2000年到2011年这十二年跨度的人员情况、工作情况等进行了调研、考察,以期从中总结问题,找到原因,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法,以期建设好检察机关法医队伍,更好的为检察工作添砖加瓦。此次调研反映的问题及原因:1、对法医作用认识不足,法医人才流失严重;2、缺少专业培训,培训体制不健全;3、法医晋职晋级困难,法医队伍凝聚力下降;4、基层法医不能得到有效锻炼,市院法医无
本文介绍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涉及面瘫评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分析了面瘫的评定时机,并研究了面瘫程度测参考标准。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面神经功能障碍的伤者,往往轻度面瘫的较多见,此类伤者常常不伴有其他功能障碍,面瘫的程度较轻,因此常常被忽略。未有临床的检查,在住院治疗期间又缺乏行肌电图等辅助检查,出院后无该方面的临床诊断,在康复休养期间才被发现有轻度面瘫的症状,确实对伤者及其家属造成
本文通过对三例会阴部软组织造作伤的法医学分析,表明三例均检查到瘀斑由斑片状到条状的演变过程,其损伤较重、相对持久的竖条状改变应为皮下注射时,注射针头对皮下软组织的直接损伤所致。3例中均未检见明显针头注射痕迹,应与下列因素有关:一是穿刺用的针头细,对组织的伤害小,遗留的痕迹不明显;二是临床法医学检查时,穿刺针头对组织的细微损伤已愈合;三是鉴定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没有考虑到会阴部穿刺注射的造作
本文通过对1例伤害致死案的分析,介绍了该案例损伤程度的鉴定,分析了其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伤的依据,最后笔者采用自己实践总结的临界损伤鉴定原则,依据《重伤标准》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做为参照标准,尚不构成重伤,根据《轻伤鉴定标准》总则第二条:“轻伤是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由的损伤”的规定,评定吴某头部拳击伤致左额极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法院依此做出终审判决之后,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均为提出异议
本文结合案例资料,介绍了在法医临床检查中,鉴别疾病上消化道出血和硫酸中毒所致的上消化道出血应注意的内容:①中毒史的存在,导致消化道出血的病史的存在。②疾病所致的上消化道出血的病因有食管疾病、胃及十二指肠疾病、肝胆疾病、胰腺疾病,血液疾病,急性传染病等,硫酸中毒所致的上消化道出血的病因为硫酸的化学作用。③疾病所致的上消化道出血的伴随症状有上腹痛、肝脾肿大黄疽、皮肤粘膜出血等,硫酸中毒应出现口腔、消化
本文研究了法医伤情鉴定中文证资料、影像片资料、人像照片等资料的收集工作及遇到的问题。在日常的鉴定工作中,必须注重对鉴定重要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有力于鉴定工作的倒查和复原鉴定工作,尤其是在法庭中可以做为鉴定的依据,使各项工作中处于主动。
本文对《鉴定标准》中部分相关条文的运用进行的探讨,介绍了皮肤创口及瘢痕、头部损伤后脑展荡伤、牙折断或牙脱落、颅脑损伤致颅内血肿的损伤程度鉴定。
本文通过对1例看守所在押人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例的分析,介绍了该案例中死者的尸表检验与病检结果,结合其病理组织学,分析了死者病变轻微与死亡原因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死者安某系枕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的闭合性颅脑损伤,终因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通过该鉴定,笔者认为,在看守所或监改场所,应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对在押人员的监控,防止在押人员伤害案件的发生。
本文阐述了医疗并发症的概念,并分析了医疗并发症的责任。结合医疗并发症在技术上的四种类型,笔者认为从医疗损害的鉴定的原理分析,只有在①可以预见、可以避免的情况下出现的医疗并发症才是构成医疗损害的条件。文章就医疗并发症可以预见、可以避免的情况下,通过分析了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风险告知、风险回避以及医疗救治等义务,来探讨医院医疗损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