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洗钱犯罪规定在中国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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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签署并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后,中国政府已积极地履行《公约》所设定的缔约国的反腐败洗钱犯罪义务,依照《公约》的要求相应地修改刑法洗钱的相关规定,但有些规定和《公约》仍有不完全符合之处,为此,中国需要在研究《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使中国刑法反洗钱规定符合《公约》的要求,以遏制洗钱规模的扩大和腐败的继续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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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反恐怖主义立法主要集中于刑法中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从我国已经加入的各项公约的角度分析,我国的反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相对滞后、存在缺陷,并且亟待完善。提出应专条设立“恐怖主义犯罪”;力求统一的恐怖主义犯罪概念;增设相关罪名。
国际反恐公约建构了一般性的法律框架,作为最低要求,各国应在其国内法中切实贯彻反恐行动,自行选择他们认为能更好地贯彻已批准国际公约义务的立法技术,通常采用进行包含国际公约内容的独立立法以及对现行立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或其他法律)进行严密、系统的改革两种方式。文章介绍了西班牙反恐立法的演进,对西班牙法律中有关恐怖主义的概念、恐怖组织成员及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并就程序法、刑罚裁量与执行、青少
“9·11”事件后,为了加强国内安全,防范一切可能发生的危险,德国在两个月内先后通过了两套反恐方案。第一套反恐方案提出的《刑法修正案》和第二套反恐方案提出的《反国际恐怖主义法》,为本国的反恐斗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总体而言,德国的反恐立法基本上符合本国国情,可以有效地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德国反恐立法主要取决于恐怖主义对其国内安全构成的现实威胁。也就是说,恐怖主义活动不再发生或
文章简要分析了打击网络恐怖主义以及其他利用网络实施恐怖活动的国际合作的需要,指出分析网络恐怖主义的目的就是确定现行的国际公约和其他法律合作条约是否能应对网络恐怖主义以及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恐怖犯罪活动,以及这些条约是否需要修改。本文主要围绕国内实体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国际合作法规的发展与完善进行研究,为相关国际法律文件能否适用涉及利用网络达到恐怖犯罪目的的犯罪活动提供初步的分析。同时指出对非欧洲理事会
本文审查了加拿大的反恐法案(ATA)以及过去加拿大如何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同时进行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简要提供了对ATA关键规定的概述,并关注了几项议会在近期对ATA审查过程中,在加拿大法院或人权委员会的最后结论中获取更多描述的措施。它们是:“恐怖活动”的定义;某些情况下规定的调查听证和保证/保释;加拿大证据法修正案;根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的安全认证程序。
由于国际刑法和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内刑法中都缺乏国际恐怖主义的责任的规定,根据联合国大会2000年通过的决议,专门委员会正在起草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总纲。文章重点介绍了判定国际恐怖主义构成的公约以及构成过恐怖主义的行为。俄罗斯联邦刑法第34章“反人类和平与安全罪”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个别现象有所规定,且指出绝大多数此类行为侵害了公共安全。在俄罗斯联邦法中执行国际法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规定,可采用上海和欧洲
为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在韩国国内的执行立法,韩国司法部制定了《没收及追回腐败来源财产的特别法》的草案。韩国的立法目的在于消除促进腐败的经济因素,有效地防止及发现腐败,帮助建立透明的一体化的国际社会并有效执行UNCAC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
鉴于腐败造成的严重后果,如果公务员参与腐败并因此对公民滥用职权,该公民的由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就受到了侵犯。相应地,公民应该能够通过民事或刑事手段来纠正这种侵权行为。因此,有关反腐败的国际标准呼之欲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建立的反腐败机制,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帮助国际刑事法院杜绝腐败的侵袭。
考虑《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性质、内容、立法模式等方面的诸多特性,笔者认为,《公约》在中国的适用应以简介适用为宜,因而有必要加快中国刑事立法对《公约》规定内容的吸收与转化,以促进中国反腐刑事立法与国际反腐立法的结果及其自我完善。
本文拟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有关规定为参考,对中国现有的刑法立法(含刑法解释)进行分析,以从立法层面对公约的贯彻情况进行考察,并试图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