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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人类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活得到了更深的发展和进步,与此同时,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产生的冲突所涉及的领域也有更多的冲突发生。社会冲突往往会伴随着一方或双方因他人的过错而使自己遭受损害,这种损害既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但目前在冲突解决过程中,人们往往只重视对物质利益的恢复和补偿,但对精神层面受损如何补救重视得还不够,而事实上,社会冲突的解决不仅要做到社会关系表面上的理顺,更强调心理层面的和谐。从中可以看出,强调物质损失又重视精神损害是完整社会冲突的必然要求。在我国,随着社会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观念的不断更新,精神权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建立在人格、身份利益之上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被认为是一项真正"使人成为人,并尊重他人为人"的重要权利。当人们受到精神创伤、精神痛苦并对人格和身份利益造成了损害时,获得精神损失的慰抚金赔偿是最好的法律救济。从我国民事侵权立法角度看,法律赋予了受害人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的实体权利,但从刑事法律角度看这一实体权利却因缺少法律规定而丧失。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要求对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将"刑附民"案件精神赔偿请求拒之于法院受理大门之外的做法,已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为此,世界上一些国家除对传统的保护物质性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外,还提出了保护非财产权的法律观念,并将这种对精神生活的非财产损害与金钱内容联系起来,以此来保护权利主体的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精神利益,由此在法律上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大量的司法实践中也证实了确立该项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2001年3月最高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客体、抚慰金方式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仅限于民事方面。而在刑事诉讼,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刑事立法中应尽快将精神损害赔偿合法化,并逐步建立完善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