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问题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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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名是从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决定》中新增加的商业受贿罪演化而来的。其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本文就本罪的犯罪主体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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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进行市场化改革是从产生基础、发生几率和规模上减少腐败的根本出路。这样的论述,多是针对治理由于行政性垄断、政企不分等所造成的腐败以及公职人员腐败而言的,而对于发生在市场运行中、私营部门内腐败犯罪的产生原因、发生机理、治理模式等,学界却少有论及。本文以私营部门内的商业贿赂犯罪为切人点,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为参照,并结合中国正在开展的反商业贿赂专项斗争,探讨了私营部门内商业贿赂犯
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存在形式,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极大地妨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严重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成为亟须铲除的制约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刑法作为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我国刑法立法上的滞后性和不完备性,远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我国有关商业贿赂的刑法立法也与作为国际社会反腐败重要成果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
商业贿赂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商品交易中的一种“潜规则”。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严重损害着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现阶段,我国商业贿赂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种突出现象,然而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随着德普案、朗讯案、立邦案等著名跨国企业商业贿赂案的陆续曝光,商业贿赂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政府的重视。本文论述了笔者通过对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各国法律的比较
商业贿赂最早出现于19世纪中叶的西方国家。[1]在市场经济出现的初期,这种在商业交易过程中给予回扣的方式被视作商业习惯,在很多情况下被承认为商业经营的传统做法,政府并未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管理和干预。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贿赂给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带来的负面作用日趋明显,逐渐引起了许多西方国家的重视,并制定相关法律予以遏制。本文论述了商业贿赂犯罪的现状及其特征、依据刑法谦抑原则,正确界定
长久以来,商业贿赂在经济活动中不断蔓延,愈演愈烈,几乎成为渗透商业活动各个领域、各个行业无法根治的毒瘤,严重地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极大地抑制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严重毒害行风、政风、民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已成为党和国家保卫改革开放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本文论述了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罪的构成特征以及商业贿赂犯罪立法完善的几点建议。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商业贿赂出现以来,各国都采取各种措施加以禁止,相关立法就是惩治商业贿赂的有力武器之一。例如,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等。我国早在十几年前就制定颁布了惩治商业贿赂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后又在《药品管理法》、《刑法》等许多法律、法规及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大量廉政纪律中对商业
《刑法修正案(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修正内容主要是扩展了主体构成的范围,即将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刑法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规定中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笔者认为,仅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加以立法修正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更有利于运用刑罚方式治理商业贿赂犯罪,还应当在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界定、商业贿赂范围、商业贿赂数额及其“为他人谋
受贿罪之成立,应当满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等构成要件。但是,这些要素在实践中、在理论上,都有较大争议。本文着眼于犯罪客观方面中的行为要素,着眼于受贿罪的犯罪行为构成,思考受贿罪的犯罪行为构成应当包括哪些行为,以及这些行为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而思考如何界定受贿罪的犯罪既遂问题。
在刑事法领域,“商业贿赂”无疑是2006年最受关注的热点话题,而医生收受回扣的问题,近年来也一直是国人瞩目的焦点。医生收受药品回扣,不仅于无形中提高了药品的价格,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某种药品的大量使用则直接影响了医院对药品的采购和管理,破坏了医院正常的药品经营和管理制度,而且这种暗中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医药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本文通过对医生收受回扣行
当前,在中央部署惩治商业贿赂的大背景之下,如何依法处置医疗领域中医务人员收取“药扣”、“红包”的现象,已成为社会公众与媒体广泛关注的焦点。对于医务人员收受“药扣”、“红包”的行为,是否可以动用刑事制裁,一直是个颇有争论的问题。对此,多数刑法学者及刑事司法实务人士均认为,在现行刑法的框架内,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制裁此类行为,只能由其他法律进行干预。但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