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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修改前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以诈骗罪论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此类犯罪现象显得尤为突出,它不仅要侵犯财产权而且还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其社会危害性要大大超过普通型的诈骗犯罪。
因此,1997年修改刑法时把合同诈骗罪增设为独立的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合同诈骗罪通常有下列表现情形之一:(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某一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仅仅停留在对刑法条文简单的理解程度上还难以准确地把握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上,重点集中在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范围”、“合同的形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合同诈骗罪的既遂标准等方面。本文将就这几方面谈点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