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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于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制度的规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也缺乏对股权回购协议效力问题的规定,股权回购行为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有关理论和实践为切入点,对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股权回购协议生效的实体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进行简要论述,并对股权回购协议生效的限制条件以及相关救济方式予以论证,以期对股权回购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