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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定义,是国际投资条约的基础,也是充分利用国际投资条约的关键之一。在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背景下,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投资定义呈扩散化态势,几乎已经涵盖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及现代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与其他交易,日益引发投资条约的“内生困境”。以ICSID仲裁机制为代表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也出现了扩大解释投资定义的倾向。投资定义的过度扩张,反映了保护不断扩大的私人财产权的价值取向,却也增加了投资者滥用协定的危险。因此,有必要对国际投资条约中日益膨胀的投资定义施加合理限制,以实现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