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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例SMA夹层动脉瘤的鉴定涉及伤病关系,再加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也无相应条款,不同的鉴定人对伤病关系及鉴定标准内含理解不同,因此出现了不同的鉴定结论。该案经专家会诊形成四种鉴定意见。第一种鉴定意见为重伤二级。伤者虽然存在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的病理基础,如果腹部没有受外伤,SMA夹层就不会形成,外伤是形成SMA夹层的主要原因,本身疾病应为次要原因,并且伤者有须手术治疗的临床症状及体征,也进行了手术治疗,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录A(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A.2条规定评定为重伤二级。第二种意见为轻伤一级。伤者虽然有须手术治疗的临床症状及体征,也进行了手术治疗,但其术式是腔内支架植入术,与传统意义上的手术不同,此术式不开腹,对伤者本身危害小,且SMA夹层动脉瘤不属于血管全层破裂,也不属于腹腔积血或腹膜后血肿,术前更没有出现危及伤者生命的症状及体征,比照标准第5.7.3a条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评定。第三种意见为轻伤二级。如果伤者SMA无硬化,即使腹部遭受外力打击,SMA夹层动脉瘤也可能不形成;虽然伤者SMA有硬化,但腹部不遭受外力,SMA夹层动脉瘤也可能不形成。伤者腹部受伤后SMA夹层动脉瘤形成是由伤者本身疾病和腹部外伤共同作用所致,依据伤病关系的分型,本案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系“临界型”(“临限型”)因果关系。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录A(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A.2条规定评定为重伤二级,再依据第4.3.2条伤病关系处理原则之规定最终评定为轻伤二级。第四种意见为轻微伤。(1)伤者损伤与疾病之间系“临界型”因果关系,或诱因关系:(2)比照标准第5.7.3a条评定为轻伤一级;(3)再依据第4.3.2条最终评定为轻微伤。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