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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并施行了《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并新增了数个罪名,其中就新增加了一条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背信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罪。本文重点对该罪中的“义务”进行了研究,认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有违背最基本的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是背信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罪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