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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实践中,出现了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公民规划权利缺失的问题.在城镇化过程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规划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为此,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规划立法亟需以优先性原则为指导,通过公私合作规划、规划决策权力网络化、充分保障公民规划权利实现以及赋予地方政府规划自治权的法律制度设计,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