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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是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增长以及增强投资者信心的关键因素。各国除了以硬法的方式对公司治理作出规定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不同主体针对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也出台了相应的软法性规范,这些规范在指导上市公司行为,促进上市公司更好治理上发挥重大作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由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在2001年联合制定,至今十一年了。期间我国其他法律规则的巨大变化,特别是《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改和资本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与我国国内法律制度存在着突出的不匹配性,具体表现为:《准则》与其他法律规定相冲突,《准则》的有些规定在上位法当中找不到依据,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未能在《准则》中具体化,《准则》与其他法律存在大量重复性规定。亟需我们重新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行定位。本文通过比较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的相关公司治理准则与其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匹配问题来探讨软法性规则的特征,分析金融危机后公司治理的新状况。最后,分析《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软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软法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