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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法制是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占据主导地位的环境法律秩序结构,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行政机关行使环境行政权力的状况。而行政权的行使具有广泛性,裁量性等特点,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损害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因此要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依法治国要求将国家的各项事务都纳入到法制的轨道,其核心在于行政法治。保障和监督环境行政依法进行,不仅是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环境行政法制监督是环境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行政机关有效的执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及环境政策等的有力保证。监督主体对环境行政行为的监督,是对环境行政行为的纠正和补救,环境行政法制监督的结果是对环境行政行为的评议和判决。缺少环境行政法制监督的环境行政活动,难以做到快速行政、有效行政、依法行政。环境行政法制监督是减少和终止错误行政、违规行政、违法行政的手段和保障,是环境行政法治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对环境行政机关的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等。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的环境行政权是它们的监督内容,在环境行政领域中,环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包括,环境行政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中,突出了环境行政管理,忽视了对环境行政权的监督。从我国环境法实施的实际状况来看,我国政府掌握大量环境行政管理权,但是对环境行政权力的监督不够,给我国环境保护实践带来不少问题。因此加强对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环境行政权的监督对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制,保障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施行,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环境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内容入手,阐述了环境行政法制监督的监督主体及监督内容等,分析我国环境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国外一些环境行政监督方面的有益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法制监督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