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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升级,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愈发成为我国经济的中流砥柱。而在这两者中,高新技术产业与其所提供的具有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特征的产品和服务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具体而言高新技术于企业层面而言能够帮助其建立市场壁垒,获得市场主导权;于社会经济层面而言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于国家层面而言能够获得技术垄断,形成贸易顺差甚至于强化国防力量。高新技术企业的最大优势在于其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为鼓励上市公司加大对研发环节的投入,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关于无形资产的新会计准则中,将企业内部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处理的政策修改为有条件的资本化处理。在实际的会计处理中,由于新准则对于研究与开发阶段的界定较为笼统,开发阶段资本化时点的确认较为模糊,需要企业内部相关人员在主观判断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企业研发实际状况的资本化政策。这便会带来资本化确认不当或过分资本化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首先通过大样本分析,发现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方式的选择整体上选择全部费用化的比例较高,且存在着明显的行业特征及人为操纵的特征。具体来说,研发强度越高,企业越倾向于采用资本化降低当年研发投入对于利润的影响,以达到平滑利润的目的;盈利能力越强,企业越倾向于采用全部费用化的方式以获得税收方面加计扣除的最大优惠力度。其次,本文通过对某高新技术企业的深入分析,发现其选择全部费用化的处理方式,不仅是由于某些客观因素上的限制,更是其基于经济利益角度所考虑的主观选择。因此,从样本和案例的分析中可以发现,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研发费用的会计选择已不仅仅是其研发状况及成果的客观体现,还是考虑多方面因素后的主观选择。基于此,本人从准则制定及企业内部分别提出了些许建议,以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处理更为合理、更为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