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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强制取得农村集体所有财产,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目的、遵守正当程序、给予公平补偿,而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目的最直接决定着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公益目的性但都未对之做出具体解释。公共利益的范围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行政权的严重滥用,政府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进行商业开发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不仅侵害农民土地权益、激发社会矛盾,而且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大量耕地被毁。因而必须在法律上建立起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机制,以便在实践中严格判断某项征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目的。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公共利益的内涵、特征,研究法律上的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结合我国土地征收的实践状况来设计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机制。这样就可以为土地征收现实中具有“无限弹性”的公共利益划定边界,为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条款的适用提供具体依据。界定公共利益绝不仅仅是概念辨析、内容列举,或者归纳几条判断标准就可以完成的任务,确定由谁来界定公共利益以及界定某项公共利益要遵循何种必要的正当程序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在包含多元价值和复杂语境的社会中界定公共利益,重要的是设计一套有机、联系的界定机制,这套机制可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使利益相关人对公益目的性的判断“达成共识”,或者即便是无法达成共识也能借助机制中的公正程序对公益与否做出个了断。公共利益是不确定法律概念,多元价值社会中其内涵更是丰富而变幻,但法律上的公共利益是具有形式判断标准和实质判断标准的。实质标准是指公共利益具有明确合法性、公共受益性和必要合理性,形式标准是指公共利益具有公开参与性和权力制约性。遵循从一般到具体的演绎逻辑,我们在具体的土地征收实践中,可依据法律上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设计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机制。第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选择概括、列举加排除的方式对公共利益做出内容界定;第二,规定征地设立的事业要使公众受益且可持续发展,公益事业出于必要且征收“强度”符合比例原则,对公共利益做出标准界定;第三,由立法机关制定有关公益用地事项及判断标准的法律,行政机关在法定授权下对土地征收的公益性进行裁量,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公益性作出意见表达,司法机关对土地征收公益目的性的纠纷进行裁决,对公共利益做出主体界定;第四,规定土地征收公益性的确认程序,即土地征收的公益性要经过调查、公告、听证、审批程序;规定土地征收公益性的救济程序,即利益相关人对公益性裁量不服可寻求复议、诉讼救济。第五,规定在土地征收中界定公共利益,还要坚持坚持从严解释和保护耕地的原则。本文研究思路是:首先,分析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条款,找出该条款在适用中存在的解释泛化、缺乏界定的问题。其次,研究公共利益是什么,法律上的公共利益应包含的判断标准。然后,结合土地征收实践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所反映出的问题,设计一套包含内容界定,标准界定,主体界定,程序界定,原则界定的土地征收公益界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