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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治理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以来,便一直集中于股权高度分散的假设下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的研究。然而,随后的研究表明,在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公司中,股权不是分散、而是相对集中(Claessens et al.,2000;La Porta etal.,1999)。在这种集中的股权结构下,大股东的行为在公司治理问题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已经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大股东往往采取各种方式“掏空”或“侵占”公司资源,如支付给企业高级管理者过高的报酬、通过上市公司担保而取得贷款、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大股东的这种掏空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由此导致了公司价值发生贬损。
这一研究视角的转变,引发了近二十年来对大股东掏空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大量研究(Claessens et al.,2002;La Porta et al.,1999&2000;Shleifer and Vishny,1997等)。随着研究的深入,一些学者(Bennedsen和Wolfenzon,2000;Bloch和Hege,2001)提出了股权制衡的观点。他们认为,由几个大股东分享控制权,通过内部股权的制衡,能够抑制大股东的侵占行为,进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极大地拓展了现有公司治理的研究范畴。目前,关于股权制衡的研究方兴未艾,但是对新兴市场与转轨经济国家(如中国)的此类探讨相对甚少。
然而,对现有文献的分析发现,已有的关于股权制衡与大股东掏空关系的研究,国外学者已经得出了比较一致的结论,认为制衡股东的存在,对大股东的掏空行为有显著的抑制作用。而在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没有定论。这其中的原因除了对大股东掏空、股权制衡的定义存在差别,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没有区分制衡股东的身份。笔者认为无论是对自身利益保护的力度还是对制衡的激励,不同身份的制衡股东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将会影响到制衡的效果。基于上述原因,本文试图从制衡股东入手,研究制衡股东性质对大股东掏空的影响。
本文选择2009--2010年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数据为依据,用实证分析法研究制衡股东性质对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影响。具体研究制衡股东为民营性质、制衡股东为国有性质、制衡股东为机构投资者以及制衡股东为外资股东时对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影响。前两种制衡股东性质的划分就是看公司实质第二大股东的性质(民营、国有),因此前两种制衡股东就是对实质第二大股东性质的研究;制衡股东为机构投资者就是将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看做制衡股东;同样制衡股东为外资股东就是将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中的外资股东看做制衡股东。将制衡股东性质划分好后,提出假设,借鉴以往研究成果,设计研究模型,进行实证研究。研究发现,第一,在抑制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方面,民营股东的制衡效果好于国有股东。第二,民营上市公司的机构投资者对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有抑制作用。第三,民营上市公司的外资股东对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有抑制作用。以上的研究成果在理论上为研究股权制衡的治理作用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和借鉴,从而扩展与完善目前有关股权制衡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