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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学界,中央与地方关系历来都是宪法学“领地”里的重要环节,因而出现在我们身边的主要是宪法学视角里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实际上,中央与地方关系也是行政法学领域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在行政法领域,研究的立足点和着眼点主要是政府,也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因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也是当前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热点和难点。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冲突,对于中国来说,的确是一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话题。之所以说熟悉,是因为在中国进入改革阶段后,中央与地方权力博弈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几乎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中央政令不畅通、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地方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频频越权等都是这种冲突的表现。之所以说陌生,是因为尽管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但由于计划经济阶段“全国上下一盘棋”思想的影响,使得“权力冲突”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中至今仍然还是一个没有得到完全承认的似是而非的话语。思想观念的根深蒂固使得我们在实践操作上依然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下级服从上级”等行政命令来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几乎所有问题;而面对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变迁、权利意识增强、民主政治进步,尤其是地方利益崛起的时代背景,传统的治理手段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对于理论性和实践性并重的行政法学来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冲突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研究对象。行政法可以而且应当关注这一现实问题并从理论和制度两个层面为中央与地方之间权限冲突的解决提供创造性的而又切实可行的思路和手段。本文从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思路和方法出发,从理论创新和制度建构两个方面讨论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冲突问题。由于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在当前中国已经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冲突范围之广,矛盾程度之深,更囿于作者自身学识、经历之所限,使得仅凭一篇五万余字的硕士学位论文难以尽述其全部内容。所以,在冲突的范围上,作者选择几个主要类型进行简述,并着重以自己平时就关注的能源矿产开发领域为例,对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冲突进行阐述,试图达到“管中窥豹”的效果。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法治视野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主要是对中央与地方关系在行政法领域的研究角度、思路和内容进行阐述,并指出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在行政法学研究的价值和意义。第二部分“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的内涵及主要类型”,就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的基本内涵以及主要类型进行论述。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冲突,应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积极方面的冲突,比如地方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越权等;二是消极意义上的冲突,也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所表现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冲突,比如地方对于中央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热宏观调控的措施的不积极贯彻执行,甚至消极抵制,这也是一种权限冲突。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的类型实际上涉及多个方面,比如事权、财权、产权、立法权、人事权、行政组织权等都有所体现,囿于篇幅和资料收集所限,文中只介绍了事权、财权、立法权等三个基本类型。为了更深入地探讨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中存在的问题,作者选择了能源矿产开发领域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冲突作为一个研究视角。因为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是近些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煤电油气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其在中央与地方博弈过程中的分量。在矿产资源税调整、矿山安全生产、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上都能从深层次上反映出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显著变化。而在这种显著变化的背后,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利益关系已经成为导致中央与地方之间权限冲突不断的根源。第三部分“对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的评析——以能源矿产开发为例”,既是对第二部分的延续和解读,同时也不限于能源矿产开发领域,而是从更宏观的角度对当前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所存在的问题和问题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讨论。通过系统分析,笔者认为,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变迁、权利意识增强、民主政治进步,尤其是地方利益崛起是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不断产生的时代背景,而思想观念的陈旧、治理手段的落后、民主法治精神的缺失、具体制度的纰漏使得我们在新形势下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时往往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摁下葫芦起了瓢”等尴尬局面。第四部分“解决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的总体思路”,既是对解决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的基本思路,也是对整个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的思考。1978年以来以中央对地方的“放权让利”为基本内容的行政分权模式在改革进程中极大地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所带来的消极方面就是最典型的表现。但在笔者看来,这些问题并不是由于分权带来的,而是分权过程中相应保障制度的缺失造成的。也就是说,分权本身并没有错,而是我们在分权的时候没有作全面、深刻、科学的规划,特别是中央对地方放权——如实施优惠政策等——的依据和标准、分权之后如何监督地方行使这些权力、在分权过程中中央与地方出现权限冲突后如何解决等问题都没有认真讨论,也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因此,解决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冲突,不能就事论事,而需要对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模式进行反思。具体说来,就是树立法律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权威,以中央与地方的法律分权为基础,建立健全相关具体制度,实现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解决的法治化,从而促进中央与地方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步而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第五部分“解决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的具体建议”,是在法律分权模式基础上,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所作的具体设计。这些制度以中央对地方的法律监控制度和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的法律解决机制两大制度为核心,同时也包括与实现这两大制度所必须的相关配套制度,比如建构有中国特色行政主体制度、加强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组织机构建设、合理划分和配置中央与地方各自权限、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健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规范;等等。如果说有什么创新之处的话,可能在于本文对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以及与此相关的中央与地方分权模式从行政法——特别是从权力配置、管理体制、法律保障等行政组织法领域——的研究视角进行了新的思考和探讨。当然,由于本人学识、经历、能力以及资料收集等原因,这种探索还是极其肤浅,甚至是十分幼稚的;比如对一些问题的讨论还没有全面展开,在逻辑结构、论述方式等方面也有待于更好的推敲。但这的确是笔者对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以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思考,也算是对三年硕士研究生阶段的一个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