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汽车从被发明到如今已经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广泛地应用到我们的生活和生产当中。它给我们带来了便利,也同时给我们带来法律上的诸多问题。停车合同的性质及其违约责任便是其中之一。停车合同是大陆法系常见的一种无名合同类型。我国理论界在论述停车合同法律性质时,未进一步细化;实务中,法官审判面临着没有统一立法与裁判标准的困境。停车合同的违约责任在实务界和理论界的讨论更是有限。有鉴于此,作者首先从意思表示合意的角度,将停车合同的性质分为场地使用合同、车辆保管合同与两者的混合合同,并对各自的特征、效力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其次,从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角度,阐述了一般违约责任与停车合同违约责任的独特之处。再次,结合我国典型案例对停车合同的性质及其违约责任进一步研究。最后,从法解释学与立法的双重视角统一裁判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