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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针对“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否可以承认与执行”这个问题向来就有很多的争议,尤其是Chromally公司案件中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被埃及法院撤销后,又先后在美国和法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更是在仲裁界一石激起千层浪。本文拟从理论、实践、立法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现有的相关立法,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制度提出一点建议。全文总共由四章构成:第一章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评述。在本章笔者简要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界定、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的管辖法院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的理由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为下文的具体阐述做好理论铺垫。第二章为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内法可行性分析。在本章笔者从国内法的角度具体分析了理论上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可行性,并且通过分类的方式探讨了实践中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各种具体操作类型。第三章为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际法依据。在本章笔者从1958年《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下文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入手,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可行性,并且引入对国际公共秩序的分析和考虑,最后进一步探讨迄今为止影响力最大的Chromally公司案件,从而阐明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际法依据。第四章为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程序构想。在本章笔者立足于我国现有的法院组织系统,从管辖问题和裁判性文件的冲突问题两个角度构想将来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通过系统的阐述,笔者认为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可行的,我国法院今后遇到这种需要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情况时可以考虑予以承认和执行,从而能够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扩大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以及声誉,继而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