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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作为重要的海上贸易法律制度之一,其关乎到能否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还对能否维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起到影响。但是,我国《海商法》中,依然没有完善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这样,就必然在实践中对该权利的正确行使带来不少的问题及困难。《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海商法》对留置权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各个法律对留置权的规定略有不同,且尚未构建出完善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体系,仅仅依靠《海商法》第87、88条简单的法律规定,无法解决我国海运实务中复杂的海上货物留置的问题。这也必然限制承运人依法享有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行使,其结果也必将损害承运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债务人逃避债务,严重影响我们海运贸易的发展繁荣。本文基于《物权法》的视角,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实体、程序等方面入手,对其进行全面地探讨与研究。笔者认为,海上货物留置权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得较为简单,也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航运贸易的实际,还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漏洞和空白,严重影响着我国设立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立法意图及其实现,更加不利于充分发挥该权利的应有功能。实际上,《物权法》是普通法,《海商法》是特别法。在海上贸易活动中,只要是特别法没有明文规定或明令禁止的,我们都可以根据《《普通法中有关的留置权规定,对海上货物行使留置权。因此,本文从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基础理论出发,深入分析、探讨了我国《物权法》对《担保法》、《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在留置权制度上的重大突破和创新,归纳总结了留置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本文结合我国《物权法》在留置权制度上的突破和创新,以及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指出了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所存在的立法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与措施,期望能推动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完善,保证留置权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承运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推动我国海上运输贸易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