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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是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下的产物。当前社会中冷冻胚胎法律纠纷的频发与我国现阶段对在领域的立法空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释明冷冻胚胎法律问题,弥补相关法律缺失,已成为这个时代的重要呼声。本文一共分为四章,分别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权利的归属、继承问题以及如何构建我国冷冻胚胎保护制度这四个方面展开论述。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进行探究。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讨论是整篇文章的基础和核心之所在,定性的不同可能会直接导致其他相关问题的研究结论的不同。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分别代表了学界对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不同认识:主体说又存在有限自然人说和法人说两个分支,客体说又可细分为财产说、私生活利益说和伦理物说。除了伦理物说是我国学者所提出,其他主体说和客体说的分支大多源于英、美等国的法律或判例。综合对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这三种学说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冷冻胚胎应属于客体,具体来说,应属于客体中的伦理物。伦理物这个概念是由我国学者杨立新教授提出的,意为包含伦理属性的物。笔者认为将冷冻胚胎定性为伦理物最能凸显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也最能够体现出冷冻胚胎之于其他物的特殊之处。本文第二部分阐述了冷冻胚胎的权属问题。在分析冷冻胚胎的权属问题时,依据适用于普通物的权属规则来判断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冷冻胚胎的权属问题还涉及到是否允许当事人对已订立的冷冻胚胎权属合同适用事后合意,以及法律对生育权冲突的选择问题。笔者在这一部分通过合同进路和法定进路这两方面进行分析,结合相关法律理论,认为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反悔权,即在确定冷冻胚胎权利归属问题上应采纳当事人最后的意思表示。至于在夫妻双方对于生育权的行使持不同意见时,若无例外则应依据价值位阶的高低优先保护主张行使不生育的权利一方的利益。本文在第三部分研究了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首先对冷冻胚胎的可继承性进行了分析,在此部分先分别叙述了我国学界对此问题持有的不同立场,进而对持肯定立场和否定立场的观点分别予以分析,从而得出冷冻胚胎可以被继承这一结论。基于这一结论,后文又结合了物权对冷冻胚胎继承人的权利行使规则展开论述。基于冷冻胚胎的伦理物属性,冷冻胚胎继承人所继承的所有权并是不完整的所有权,其中排除了收益权,所以冷冻胚胎继承人的所有权仅包括占有权、使用权以及处分权三项权能,且这三项权能的行使规则也有异与普通物权的行使规则。本文的最后一部分阐述了笔者对完善冷冻胚胎相关制度的思考。我国现阶段所施行的几部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部门规章已远不能适应层出不穷的相关法律纠纷,为了配合冷冻胚胎的广泛应用,制定冷冻胚胎专门的法律制度或是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为其专设一章已是势在必行。笔者在文章的第四部分就是分析现行法律的不足,并结合上文所讨论的关于冷冻胚胎的属性问题、权利归属问题以及继承问题,并提出对未来立法的一些具体设想,企望能够对我国冷冻胚胎的法律保护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