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保险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及其变革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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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制度形成于十八世纪,是海上保险领域最古老的制度之一。上世纪八十年代伊始,随着海上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世界主要航运市场,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挪威、德国等国家和地区,对该制度的规定都出现了诸多新的变化,赋予了这一传统制度新的生机。国际海事委员会,欧洲经社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也为推动海上保险合同立法的国际协调与统一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在这一背景下,如何顺应国际立法之变革趋势,构建科学合理的海上保险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制度体系,成为理论研究也是本文关注的焦点。本论文运用比较法、法经济学分析等研究方法,分析海上保险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制度变革中的合理内核,探究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合理途径。论文由引言、正文、结论组成。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论文第一章“海上保险被保险人告知义务概述”重点阐述海上保险中告知义务的概念与法律属性,从法学与经济学两方面分析该制度的形成基础,并宏观把握两大法系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改革与现状。第二章与第三章分别着眼于告知义务制度的两大核心内容——履行标准与法律后果,阐述世界主要航运市场所在国家和地区对该制度的完善,并分析论证其动因与合理性。第四章分析了我国海上保险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结合新司法解释与其他国家的合理规定,论述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途径。第五章总结海上保险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之价值理念与变革趋势,综合分析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有借鉴意义的合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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