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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之根本,以往我们只关注经济价值,而忽视了生态价值,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愈加严重。自2015年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文件,成为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新途径,取得了一定实效,但因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司法应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首先从概念、特征、属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进行界定,从理论基础、适用范围两方面进行论证,以此认定损害赔偿法律责任。接着从典型案例着手分析主体定位冲突、归责原则混乱、构成要件模糊、责任承担困难、衔接机制不当的现状,以及造成索赔主体起诉意愿不强、损害事实确定较为困难、生态环境修复效率不高、限制公益诉讼发展空间的消极后果,然后借鉴了美国、欧盟、俄罗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认定的规定,总结在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的多元化、损害事实确定的科学评估、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社会化等方面的经验,在此基础上,从索赔主体和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配套制度、与其他环境侵权责任认定机制的衔接、责任的实现模式,这六个方面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的理论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在具体阐释中,涉及到主体的请求权基础、赔偿范围、二元化归责、行为违法性、预防性责任、恢复性司法、与《民法典》及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等存有理论争议的问题,运用存在问题与完善措施相对应的逻辑结构,以求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认定分析和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