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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在国内外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是一个有争论的焦点话题。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和2001年美国会计准则分别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及权益结合法排除在准则正文之外,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CAS 20)中规定将企业合并按照交易双方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标准划分两种类型,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其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2008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IFRS 3)和2007年美国会计准则第141号(FAS 141)修订实施,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问题仍然没有被包含在上述文件中。世界上其他主要国家也不同程度地限制权益结合法的应用。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依然较大范围地保留了“权益结合法”,并在在资本市场中被大量运用。在2016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问题的最新讨论会议中,相关议题依然没有实质性进展。因此,我国对于权益结合法保留的原因以及当前实务应用中是否存在可以改进的地方,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本文从相关概念和理论出发,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在国际上、美国和其他国家以及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与现状逐一进行梳理和评述,并对准则进行比较分析。探讨权益结合法在我国存在的合理性,结合具体案例总结实务中暴露出的问题。通过阐释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商业实质的理解,得出相关研究结论:我国保留权益结合法的选择具有合理性,完全取消不可取;现阶段我国企业合并中权益结合法的适用范围和应用方式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尝试对我国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权益结合法的适用范围重新界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具有商业实质的,采用购买法,不再采用权益结合法;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采用权益结合法。同时对合并中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提供一些参考以及理由。另外,文章提出其他几个建议:完善权益结合法会计处理上的规定,如调整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的情形,应当依据同样的标准判断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不确认损益;严格审核同一控制下合并后短时间对外处置子公司的交易行为,并且可以按照资产类别分别规定各类资产的限售期限,以减少合并后短期内出售增值资产带来的利润操纵;取消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报表的比较数据必须进行追溯重述的规定;加强对交易定价信息和会计方法选择的披露,提高信息的有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