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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政府一大进步,是政府的自我革命。但是,实施的五年来也反映出诸多问题,公民信息公开申请屡遭拒绝,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形式化、例外规则被滥用等,这与法条制定时本身的问题密切相关。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有效实施必须使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最大化,而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则的事项范围实质上决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最为关键的一项规则就是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本文虽然以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为出发点,但目的是在强调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明确并尽可能缩小例外信息的范围,规范例外规则中的程序规定,防止例外规则的滥用,促使信息公开范围的明确以及最大化。为此,本文以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的基本理论问题为出发点,进而探讨、阐述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的现状及问题、适用方法和完善建议。第一部分注重于对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的内涵、分类以及存在理论依据和适用原则的阐述,旨在为全文展开分析、论述提供理论根基。第二章则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的各层级法律规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展开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明确“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的原则、公开范围的狭窄、公开事项界定抽象不明确、不予公开程序规则缺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膨胀等问题都为例外规则被滥用导致信息公开范围受到极大限制埋下了隐患。第三章着重于在现行的立法现状下,如何更好的适用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全章重点对我国现有规定的例外事项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例外规则适用问题以及《保密法》、《档案法》的协调适用问题进行分析,以案例为引、以理论和法条分析为基础,阐述在保障法律统一、尊严前提下如何更好的适用例外规则,获得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大化。第四章则是从立法完善的角度论述了以法律明确列举的方式逐步细化、不断缩小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范围;并规定相对成熟的程序规定配套实施,以尽最大可能去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为我国将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出相应的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