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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中一种犯罪。它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同时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理论上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明确盗窃罪的既遂标准进而对其合理的运用,对于正确的适用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在实践中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相关案例,包括龚某盗窃月饼预约券案、于某盗窃虚拟财产案、林某盗窃雇主财产案、黄某色黄某国盗窃机动车案、轩某扒窃案,这些案例都是对于行为人盗窃既遂与未遂存在争议的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例争议的分析,提出了如下问题:盗窃财产权利凭证的既遂标准认定,盗窃虚拟财产的既遂标准认定,受管控空间盗窃既遂标准认定,盗窃机动车既遂标准认定,扒窃行为的既遂形态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第二部分对第一部分的思考进行相关的法律分析,1.分析了盗窃权利凭证对盗窃罪既遂标准的认定。一般来说,财产权利凭证可以划分为两种:即记名的可以挂失的与不记名不可挂失的。盗窃不记名不可挂失的财产权利凭证,行为人获得凭证即为既遂;盗窃记名的可挂失的凭证,要以行为人实际取得的财物确定既遂。2.盗窃虚拟财产的既遂要以行为人是否控制他人账户和密码区分,修改他人账户密码控制账户内财产,为既遂。侵入系统未修改账户密码时,以其实际控制的财产为既遂的标志。3.介绍了在受管控空间盗窃既遂标准的认定,在被害人有支配权的空间内盗窃,行为人将窃取的财物带离被害人支配空间为控制了财物,成立盗窃罪既遂。在商场,酒店,旅馆等受管控的场所内盗窃顾客财物时,要以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财物为既遂,不要求其离开公共场所范围;盗窃这些场所所拥有的财物,行为人要离开商场、酒店等场所的警戒线视为控制财物,成立犯罪既遂。4.盗窃机动车既遂要以行为人已经将机动车发动并随时处于可以开动的状态,同时离开原机动车存放位置一定距离。5.分析了扒窃行为的既遂形态是结果犯,只有行为人盗取并控制了财产,而且财产值得刑法保护,才是盗窃的既遂。第三部分通过相关的法律分析对上述案例的处理意见进行了分析。因此,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予以明确,有利于确立刑法的权威,威慑行为人;有利于正确的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