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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不仅整合了社会闲置资源,还创造了就业,解决了临时性分散雇佣与就业问题,带来了经济的发展。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国内相关产业尚未成熟,使得网约车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很多法律问题,也将会在电子合同使用中遭到法律漏洞的风险。探讨网约车合同存在的特殊问题,追溯合同双方争议根源,以此作为解决相关争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文章分为七章,其中重点是第二章至第六章。第二章通过对网约车合同含义的界定,以及特点的分析,得出其性质是客运合同,合同双方应为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并对现实纠纷进行了分类梳理。第三章为网约车合同中叫车所涉及的主要问题。网约车作为日常出行方式,乘客订立合同时满足将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四个条件,因此为了稳定交易、促进发展,可以对乘客不附加特殊资格限制;乘客叫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其在理论上可以撤回,只是由于网络信息传递的快速化,使得该权利难以行使;当要约到达司机客户端生效后,乘客可以在司机接单前的空白期内撤销要约,也可以在司机接单后3分钟内解除合同,此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出3分钟时乘客再解除合同则需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为网约车合同中接单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接单行为的法律性质为承诺,司机电话联系乘客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司机与平台因不同的经营模式而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网约专车和网约代驾模式下为劳动关系,网约快车(私家车)与网约顺风车模式下为民事雇佣关系,网约快车(租赁汽车)模式下为劳务关系,司机基于上述法律关系可成为接单的主体,是客运合同的履行辅助人;我国对司机户籍资格的限定易造成履行中司机信息不一致情形,发生纠纷时应由平台承担责任;网络交易不可抗力包括非可归责原因引起的网络传输中断和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命令,司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也可以在乘客瑕疵履行时行使约定解除权。第五章为网约车合同中刷单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司机单独利用软件漏洞时,其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行为;与职业刷单人共同实施刷单时,二者间行为属于通过通谋意思表示所形成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行为;平台刷单时,不仅对乘客存在欺诈,对于其他平台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刷单责任的承担,应先由平台公司对外承担,乘客此时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之规定,提出三倍赔偿,而后再由平台分情况对内追责。在整治刷单中,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通过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予以遏制。第六章为网约车合同中车费所涉及的主要问题。空驶行为属于客运合同的从给付义务,由此产生的空驶费应由司机承担;预算车费仅属于要约邀请部分,虽然无约束力,但是平台应以明显的方式提示预算车费的计价标准及先关考虑因素,最终的车费可以在合理范围之内增加;车费应按照合同约定,从司机到达接载地点并开始客运行为时起算;强制免密支付,因其侵害乘客知情权以及存在的巨大经济风险,可考虑取消,并结合押金来遏制乘客迟延支付车费以及“逃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