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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我国学界中对先行行为的概念、特点和先行行为能否引发作为义务及其根据等基本问题研究尚较薄弱之现状,本文对其行了探讨。所谓先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其该在先的行为引致的危险状态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遭受侵害威胁后,负有采取积极行为以防止危险状态转化为实害的作为义务,行为人在能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之场合构成犯罪的一种法律事件。这一概念包含了先行行为的主体属性、时间属性、危险属性、法律性质、义务属性以及刑法评价等方面的特征。先行行为包含可归责行为和不可归责行为;包含合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而不包含犯罪行为;仅限于作为行为,不包括不作为行为;既包括引发危险状态的行为,也包括增加危险程度的行为。先行行为能够引发作为义务,价值上,肯定先行行为能够引发作为义务,虽然其倾向于社会保护机能,而其也并不以破坏人权保障机能为代价;理论上,先行行为基于其行为处于法益侵害的因果要位,并且出于保护法益的需要刑法必须对行为人科以防止法益侵害的义务,否则不作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侵害程度将相当于对应作为所造成的侵害。先行行为引发作为义务之根据在于法律。先行行为与其后的不作为行为所组合成的整体行为具有作为性,合乎刑法分则具体罪刑法规范地引起防止犯罪构成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