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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2002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新设立的一个罪名,该罪名的确立无疑对维护我国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罪名的规定较为粗疏,再加上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上存在很大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本罪司法认定中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文章所探讨本罪司法认定的疑难问题:(1)在罪与非罪方面,死亡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人工培养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植物是否为本罪的犯罪对象、移植国家重点植物行为及农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珍贵林木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2)采伐、毁坏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的认定;(3)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认定;(4)与其他相似罪名诸如盗伐林木罪等的界限;(5)罪数形态的认定。针对上述疑难、争议的问题,通过分析论述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相关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