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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预备合并作为诉之合并类型的一种形式,德国和日本的法学界进行了颇为长期的探索,形成了比较全面的理论体系并应用于实践。然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一方面关于诉之合并的理论并未统一,适用的规则过于简单和笼统,另一方面对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缺乏更加深入地探讨,其直接后果是实践中的司法适用无章可循,多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前景堪忧的局面。合同纠纷作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主要表现领域,其透视出来的弊端尤其明显。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律的适用必然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建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不仅是对民事诉讼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也是为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对现有的学术成果进行综合分析,在不同学说中对比差异,构建符合我国法律传统的诉之客观预备合并制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本文对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探讨主要分成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在学界当前的研究地位及大致成果,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表明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基础理论,通过分析其特征、条件及意义,对目前公认的理论成果简要归纳总结;第三部分为诉的客观预备合并之疑难透析,笔者尝试着对学界存在相应的质疑逐个给出合理的解释,为法律层面的具体适用创造条件;第四部分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识别标准及确立原则,通过对主诉与备诉的分别讨论,旨在从整体和局部上对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实现预期效果的方式适当优化;第五部分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审判程序的设置,这是理论化身实践力量尤为关键的一环,也是本文主张建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的关键所在,需要分为不同的情形分别予以讨论;最后一部分为结语,对全文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