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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年来社会对城市建设的反思与保护思想的普及,保护历史村镇的必要性已经毋庸置疑。将历史村镇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进行保护已成为一种道德意味的主流意识。如何规范其保护方法?如何保障保护规划得以有效实施?如何指引公众树立正确保护意识?我国历史村镇保护法律体系的研究,对解答上述问题具有参考价值。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用生动的语言描述了我国历史村镇的社会结构与特点。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传统乡土社会是一种自足的内向型社会结构,对其社会环境与人文环境的保持与延续,主要依靠内部的伦理道德实现。时下,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社会结构的改变,对比“发展”,“保护”往往处于弱势状态,这时仅依靠原有伦理道德机制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在历史保护学中引入法制建设的观念,采取国家强制实施的规范方式,达到伦理是法律的精神支柱,法律是伦理的政治支柱的状态,是必要也是必然的。
在本研究过程中,首先从法理学的角度入手,就法律在历史村镇保护工作中的作用进行阐述,明确其研究的重要性与可行性;续而,详细总结了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宪章的发展历程与特点,并就英、法、日三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进行了重点介绍,以此作为我国历史村镇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参照,为完善现行保护法律体系提供理论依据;随后,详细介绍了我国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与特点、现行状态以及重点法规条文,并通过对保护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的分析为完善现行保护法律体系提供现实依据;最后,本文对完善现行保护法律体系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与意见,本文以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为范本,从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开始到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办法的制定,从前期介入到后期申报,对整个保护规划的制定过程加以介绍和研究,加强法律对具体现实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