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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是一种处于萌芽阶段的、比电子货币更进一步的新货币形态。虚拟货币不仅能购买虚拟商品,也能购买服装、相机等真实商品,不但能购买发行者的产品和服务,还能够购买合作商家和一些私人买卖的产品和服务。虚拟货币因其对交易成本的节约,网络支付手段的便利性,安全保密等特点而受到人们的青睐,亦可刺激经济的发展。网络运营商在计算机技术方面有它的优势,所以我们不应限制虚拟货币,或者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但是,人们又担心虚拟货币会对人民币造成冲击,扰乱我国的金融秩序。本文经过系统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现有的虚拟货币规模还很小,据估算只有30亿左右,与中央银行几十万亿的M1发行量相比,其影响是微不足道的。所以在近几年内虚拟货币的发行对人民币的冲击很小,并不像媒体所报道的那样危言耸听。本文认为,只有人们用“惯常持有的现金”购买了虚拟货币,才会造成货币乘数的增大;人们用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再用虚拟货币购买商品的行为不是在“一瞬间”进行的,而是“持有”虚拟货币,这才导致惯常持有的现金减少了;虚拟货币也改变了基础货币和人民币货币供给的结构。本文认为,运营商发行虚拟货币,能够获得“广义的铸币税”和“狭义的铸币税”两种不同形式的铸币税,并在文中出了公式,铸币税使得虚拟货币有过量发行的动机。但是,本文分析发现,只要发行者发行的虚拟货币只能使用人民币购买,不能通过“奖励”或者玩游戏赚取的话,就不会诱发现实通胀;“无偿奖励”的虚拟货币,是运营商对消费者的让利行为,只要它在获得大利益的前提下牺牲自己的一小部分利益,就能够维持虚拟货币的物价;虚拟货币过量的主要原因,是游戏工作室、专业玩家、和虚拟中介等通过玩游戏赚取游戏币,再兑换成虚拟货币。这部分虚拟货币增加了流通中的购买力,对运营商来说是一种损失,如果损失太过严重,只有让现存虚拟货币贬值,以做抵偿。通过二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分析,我们还发现虚拟货币“相对于”人民币的贬值是由无偿获得的、没有人民币保障的虚拟货币引起的;虚拟货币的发行导致人民币的供应量大于需求量,但是通货膨胀始终是由人民币决定的货币现象,只要中央银行采取措施,收缩信用,就能将人民币的通货膨胀防范于未然。虚拟货币增大了货币的内生性,虚拟货币的出现有利于中央银行选择价格信号而不是数量信号作为中介目标;由于其特殊的发行主体,虚拟货币还面临着信用危机、挤兑风波等扰乱金融秩序的可能性。以新巴塞尔协议为参考,我们从市场准入机制、危机处理和退出机制、备案机制、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准备金保障、信息披露等六个方面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