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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几年来,巨灾对我国的影响不断增加,尤其是2008年5月的汶川大地震更是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些灾难的不断发生,暴露出我国以财政救济为主的巨灾补偿方式的巨大缺陷。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政府参与和资本市场的结合才是建立巨灾补偿方式的最佳选择。然而,我国保险业发展还远不够成熟,在这一国情之下,本文提出了建立政府参与的巨灾补偿基金的设想。对于巨灾补偿基金这一新概念的提出,如何根据设立的目标和要求,建立起适当、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内部治理机制,实现组织的高效运转、内部治理的有效性和现实的可操作性,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企业管理学中对组织结构的研究主要针对一个独立的企业或者几个企业松散联合体,根据经济利益目标,对各个参与主体的职能进行划分和从属关系的确定,以实现整个体系的有效运转。对于需要同时兼顾社会公益性和商业性的巨灾补偿基金这一特殊的基金组织,对其组织结构的研究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从内部治理的角度考虑组织结构如何设定的参考资料就更少,但迫于巨灾风险对我国经济的巨大威胁,本文就面对这一挑战,作了尝试性的探索和研究。本文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导论部分介绍了我国亟待建立巨灾补偿体系的现实背景,对巨灾风险管理和基金内部治理的国内外文献综述,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文章的逻辑结构以及存在的不足。第二章对巨灾风险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进而介绍国际国内巨灾风险补偿机制概况,分析我国以财政救助为主的巨灾补偿方式的局限性。分析得出,建立政府参与和商业资本结合的巨灾补偿方式是我们所寻求的分散巨灾风险、实现灾后有效补偿的最佳方式。鉴于保险在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诸如行业发展程度不成熟、保险产品开发技术落后、缺乏相关人才等。本文提出了以基金为依托建立补偿体系的设计。第三章首先提出了设立我国巨灾补偿基金的目标与要求,其中公益性和商业性的结合是关键,这实际上也是设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补偿机制的基本要求。目前三种有代表性,能部分满足设立巨灾补偿基金要求的基金运作模式包括:巨灾保险基金、我国社会保障储备基金以及证券投资基金。这三类模式各具优点,但是并不完全适合直接作为巨灾补偿基金的组织形式。最后,结合以上的分析,给出了巨灾补偿基金的运作模式和特点,这一模式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但由于其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公益性,所以单独设立了巨灾专项资金账户以解决政府资金参与巨灾补偿基金的问题,这一账户独立运作,其方式类似于我国社会保障储备基金。因为拟设立的巨灾补偿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相似性,在第四章中主要针对证券投资基金两种组织模式——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从各个方面、尤其是内部治理机制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讨论笔者认为,虽然理论界广泛呼吁在我国建立公司型的投资基金模式,但是根据我国的国情,以独立董事为核心的公司型基金并不可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无法完全保证。虽然目前的契约型基金存在诸多弊端,但是通过有针对性的改革和调整,也能优化其内部治理结构,实现健康发展。随后,根据巨灾补偿基金区别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特殊性,本文提出了适合我国巨灾补偿基金的组织形式类似于契约型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接着,进一步提出了巨灾补偿基金的详细组织结构。这一组织结构区别于传统证券投资基金的最大特点在于增加了补偿人,发起人和管理人不相重合。本文对主体巨灾补偿基金的各个参与方的权责作了详细的划分,而且对与巨灾补偿基金有紧密联系的由政府资金组成的巨灾专项资金账户的组织结构和在巨灾补偿基金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巨灾补偿基金理事会的组织结构进行了讨论。这一部分的论述和巨灾补偿基金的内部治理部分遥相呼应,在进行具体的组织结构设计时已经考虑了内部治理问题。第五章巨灾补偿基金的内部治理。巨灾补偿基金的组织结构有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在研究其内部治理的时候也借鉴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对巨灾补偿基金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离问题进行了讨论,由此提出了解决巨灾补偿基金内部治理的主要内容为:激励机制的设计和建立对应的内部监督体系。在激励机制的设计部分对基金理事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了详细的制度设计,以解决不对称信息下的道德风险问题。在建立内部监督体系部分,分层次介绍了巨灾补偿基金中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理事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监督,基金理事会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三个部分。最后简要介绍了巨灾补偿基金和巨灾专项资金账户治理关系。这一部分内容的研究以具体制度的设计为主,其目的在于,在制度层面完善基金的运作,使得巨灾补偿基金这一运作模式更为具体、生动、可行。第六部分巨灾补偿基金在中国的适用性。这一部分是对前面几个部分的总结。通过对巨灾补偿基金的特点、优势的分析,总结了这一运作模式在我国的适用性。笔者认为,我国的巨灾补偿体系应该包括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由此分别设立巨灾专项资金账户和巨灾补偿基金,两个账户通过巨灾补偿基金理事会联系起来。巨灾专项资金账户有政府设立的巨灾补偿基金理事会,按照政府目标进行管理。巨灾补偿基金实行全商业化运作,这一运作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由巨灾补偿基金理事会发起。对于巨灾补偿基金组织结构的选择应该围绕它可能出现的内部治理问题讨论,矛盾的主要焦点在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适用性。对于巨灾补偿基金,契约型基金以契约方式构成的松散组织形式,正好能够满足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的衔接问题,以及政府参与而不过多干预的问题。政府通过巨灾专项资金账户,通过提供最终的损失赔偿为投入要素,获得基金权益的部分分享。投资者通过投入自有资金和承担投资损失风险,获得分享部分基金收益以及获得灾后获偿的权利。这种制度设计,实现了投资者和政府权责的有效划分,成为在巨灾补偿基金内部治理中的核心所在。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包括:第一,首次提出了在我国建立不以保险业为依托的巨灾补偿体系的思想。第二,根据我国建立巨灾补偿体系的要求,首次提出了巨灾补偿基金的运作模式,虽然这种模式在实际中并不存在,但结合现实中相似的各类基金组织形式,综合考虑各自的优劣以及对巨灾补偿基金的适用性,建立起了适合的、具体的组织结构,并通过内部治理的相应制度安排,提高这一运作模式的可行性。第三,区别于企业组织管理理论中组织结构设计的一般思路,提出了基于内部治理的组织结构设计方式,把组织结构设计和内部治理有效融合。在本文中,对组织结构和内部治理设计的过程,就是从理论上对巨灾补偿基金这一设想进行有效性和可行性的进一步论证过程。本文期望通过探讨建立巨灾补偿基金这一补偿方式,为我国的巨灾补偿体系的建设做出一定的理论贡献,同时提出了在特定基金性质和任务条件下,选择基金组织结构和内部治理方式的分析框架和一般思路。